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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期货配资:【v:pei0zi】 【本司专注股票配资|期货配资业务,独立账户,账户佣金超低,欢迎联系!!】
1《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的三大监管原则1适度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是非行政许可化的管理模式,是一种简政放权的模式,但是登记是持续性质的,登记与产品备案也有一定合规门槛。2行业自律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三个纬度进行管理,建立全行业的诚信体系。3促进发展原则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中应该是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参与者,也最为市场化,首先有一个价值发现功能,对整个社会而言有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可以说对整个实体经济有巨大的支持作用。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1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限定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要求,人数上50人和200人的限制是持续性的要求;不得拆分、拆细、非法转让;合格投资者不是100万资金的限制,首先是投资者有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这个才是最核心的,在此基础上还会有一些量化的要求。2不得承诺保底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3托管问题考虑到私募基金的灵活性、多样性,如果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可以不进行托管,但需要制定相关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3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体系1、事前:包括机构登记、产品备案、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2、事中:包括持续信息披露、舆情监测、中登数据交换、优化行业生态等四方面。3、事后:包括投诉处理、纠纷调解、自律检查、纪律处分。4《公告》相关说明1目前面临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大量机构本身是做P2P、网贷的,结果用这个证明来做业务,甚至衍生出管理人资格代办业务。业务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大量机构只登记未备案,大量机构实缴资本为0。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有机构认为过了登记备案就过了门槛,对后面的信息报送不够重视,甚至很多机构失联。违法违规经营运作:有些个案真是触目惊心,湖北有家机构,两只合伙制基金,投资者竟然多达四千多人,这真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法集资。2针对这些问题,基金业协会处理方式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明确反对“保壳”行为;加强信息报送更新;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完成对其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专业化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高管人员情况等14项尽职调查。多家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高度雷同,模板化严重;也存在内容极度简单的情况,这些是不符合要求的。对于法律意见书,我们没有统一的模板。对于市面流传的统一模板,建议大家不要用。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相关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和非私募证券基金,《公告》进行了差异化的对待。(证券类基金所有高管均需具备从业资格,非证券类基金中至少有两名高管具备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需具备从业资格)。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这里的投资业务是指公司范围的投资业务,不是指其个人的理财投资业务。前台的募集、投资和后台的风险控制是相互制衡的架构,不能由同一人承担问题答疑(46个)【问题1】产品备案中,电子化合同无法提交备案,如何处理?【答疑】协会认可电子化方式,只要平台具备相应的资质,电子化销售、合同是可以备案的。已经有专门团队在开发新的备案系统,会尽快满足行业的需求。【问题2】对于券商下属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持何种倾向意见?【答疑】持牌机构的子公司、孙公司在协会存在有登记的情况,但是就该等机构而言,由于其母公司持牌机构的要求与协会的监管要求存在一定不匹配不配套的地方,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基金子公司、孙公司的相关规范和意见,我们会据此进一步制定规范。【问题3】QFLP有限合伙能否备案?【答疑】QFLP、QDLP这样的产品我们现在是可以备案的,据我观察,QFLP还是比较少的,主要是QDLP这样的产品。【问题4】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备案过首只产品,以后备案产品是否还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答疑】协会保留要求提交的权利。【问题5】能否公示已经通过的法律意见书?【答疑】法律意见书是没有模板的,各机构千差万别,请根据相关规定和事实情况出具。我们也不能公布别的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问题6】合规风控人员不能从事投资业务如何理解?【答疑】投资业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不是指合规风控人员个人的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类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机制,不属于从事投资业务,但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去参与寻找投资项目等。【问题7】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是否允许?【答疑】可以。从律师角度看,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清楚经营地、注册地在哪,是否实际确实在经营地经营即可。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是经营地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需求。【问题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是否要求包括私募字样?【答疑】鼓励性事项,不影响登记。基金业协会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包括私募字样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投资者的识别。【问题9】前期未备案,但私下发过的产品如何处理,法律意见书如何体现?【答疑】主要是针对已经登记未备案产品的机构,我们的要求是比较务实的。2016年02月05日之前已经募集完毕了,只是没有履行备案手续,我们会做一些灵活性处理,比如涉及资金较大、有很强的外部影响的话,在备案的时候,机构请进行说明,我们会进行个案处理,此前也有先例。【问题10】SPV是否需要备案?【答疑】私募基金的基本结构是管理人、产品、相关业绩提成、管理费用等等,这个可能跟SPV不太相关。特殊目的的合伙企业,我们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合伙、公司,但并非所有的契约合同、合伙、公司都是私募基金,如果是真正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包括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等,才需要向协会进行备案。【问题11】公司的高管能否在几个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兼职?有实质影响应如何规范?【答疑】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律师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问题12】实收资本无法修改,怎么处理?【答疑】对于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考虑到《公告》的实施,可以在年报更新中进行变更提交,但是这是一次性提交,不能做第二次。如果万一不小心在年报更新中提交了,仍然需要修改。那么,先看是不是重大变更事项,这个窗口是一直开放的,如果不是重大事项,需要承诺将在季度报告(3月底开放)中进行更新。【问题13】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是否要先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审查通过后再去做工商变更?【答疑】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再出法律意见书,再到协会审查,备案系统变更。【问题14】信息更新系统不支持一些栏目的更新、替换、变更,比如工商登记的人数需要变更,协会系统不能变更,投资者人数也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类型变更这些事项不能填进系统。【答疑】应该是能够变更的,协会会核实是否有系统BUG。我们的备案系统运行了两年,我们认识到系统本身确实存在不适应监管要求的情况。我们正在做备案系统第三期,系统BUG的问题都会解决掉。三期系统目标在今年内上线。【问题15】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设子公司,都登记了管理人,是否要做业务隔离等机制?【答疑】集团化架构需要相应的防控机制安排,外部制衡、程序制衡等,协会的要求是开放的。协会强调,集团化架构中,只要做私募基金,都应该做登记。【问题16】管理人业务申请类型只有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做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答疑】不能,必须在其他业务类型中进行申请。【问题17】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何时上线?【答疑】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暂时没开放,后续会上线。【问题18】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会无法通过审查?【答疑】并不必然会无法通过审查。投资咨询确实与国务院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投资咨询概念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暂行办法中的投资咨询概念是典型的卖方业务,这类投资咨询本身就是一个牌照,需要证监会的许可。广义上的投资咨询本身在性质上就涉及到卖方业务,比如你是做股权的、做创投的,同时做投资咨询,给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律师认为存在风险,就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问题19】如果我是证券投资基金,营业范围中有投资咨询,是否要工商变更掉?【答疑】倾向于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参考性的内容,去掉投资咨询,更有利于专业化运营的明晰。去掉投资咨询经营范围,并不影响证券基金的运行。【问题20】找不到信息披露的窗口。【答疑】信息披露的备份平台正在建设中。【问题21】以前已经备案过投顾产品,是否属于已经备案过首只产品的情形?【答疑】这种情况协会视为已经备案过首只产品。【问题22】专项法律意见书,只针对变更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答疑】是。【问题23】备案的产品,资管计划和有限合伙等,发生LP的转让,如何备案?【答疑】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做季度更新,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问题24】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有境外居留权,是否要披露?【答疑】国籍是中国的话,目前还没要求披露到境外居留权。【问题25】部分工商局对经营范围有限制规定,比如要做投资管理业务,工商就会限制为投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除外),但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如何处理?【答疑】目前各地工商确实存在不同的限制,协会也在与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在目前阶段还没取得结果,协会关注管理人完成合法的工商登记即可。【问题26】协会咨询电话不畅通。【答疑】目前的咨询,电话连通率大概30%,通过微信平台、电邮的方式回复率较高。【问题27】实际控制人是否包括股东?【答疑】按照填表说明来处理,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问题28】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是叫XX资本有限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吗?【答疑】“资本”和“资本管理”一样,属于私募相关字样,没有问题。【问题29】法人有三十多年的从业经验,还没考试,能否特殊处理?【答疑】必须考科目一,其他个案处理,具体协调。【问题30】股权投资基金,合资企业,外资占比79%,能否登记?【答疑】可以,股权投资资金已经开放了。【问题31】产品15年备案了,名称上登记错了,漏了基金两个字,在做年报,现在想更新,没法变更。【答疑】发送电子邮件,提交特殊申请更改。【问题32】《内控制度指引》中要求比较高,基金人数较少,没有足够力量落实全部内控制度,是否可以降低标准?【答疑】协会强调管理人的内控制度能够发挥实质作用,如果机构自己无力做,可以将相关风控制度交给外包机构来落实。【问题33】高管从业资格要求12月31日之前取得,不影响产品备案吧?备案系统中高管从业资格“有/无”选项中,填什么?【答疑】不影响,填“无”。【问题34】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核查到什么程度?【答疑】说明关联关系,关联业务即可。【问题35】外包协议无潜在风险,从主体资格、协议真实性、协议内容等方面确定风险可以吗?【答疑】可以。【问题36】法律意见书指引中的外包服务,是否包括投资顾问服务?【答疑】投资顾问服务性质上确实属于外包服务。如果基金管理人是找券商出出报告之类的,没有问题。【问题37】刚改了公司的股东,什么时候出法律意见书做专项变更?【答疑】如果是控股股东变更,应该是在变更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问题38】协会对顾问管理类产品是什么态度?【答疑】我们正在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做投资顾问制定相关办法,协会、证监会一起来协调进行。顾问类产品不能作为首只产品备案。【问题39】政府投资类基金,管理人是政府下属单位,是否要做登记?【答疑】欢迎办理登记,协会会宽松处理。【问题40】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全部是政府,要登记吗?【答疑】一般来说,资金来源是政府的才叫政府引导基金。如果来源于市场,那就是正常的私募基金(政府投资基金)。【问题41】协会对于从业人员有无人数要求?【答疑】没有明确要求,但至少要有两个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问题42】《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做登记之后才能做募集?【答疑】是的。后续,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并且属于协会会员的代销结构,可以进行私募基金销售。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销售私募基金。【问题43】私募基金产品中,GP的投资是否能低于100万?【答疑】如果GP是管理人,投资不受限。【问题44】专项意见书和整体意见书一起提交吗?【答疑】一般是先交重大事项专项意见书,然后再交整体登记意见书。肯定要分两个出具。【问题45】有托管人,契约型基金是否要出验资报告?【答疑】有托管人的托管报告等,不用验资报告。【问题46】申报系统中,没有三证合一的,怎么填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栏目?【答疑】没有三证合一的,分开三项填;有的,填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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