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日前,自治区人社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将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纳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的范围。备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薪酬信息等。用人单位按该管理办法,向人社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员工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