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烟台市牟平区王某、任某在曲某、宋某(已判刑)经营的某食品加工厂打工。曲某、宋某系夫妻俩,他们从山东某食品公司等处大量收购死因不明的病死鸡,经处理加工后以整鸡和鸡肉的方式销售给烟台市某批发市场批发商孙某(已判刑),孙某再将病死鸡拿到市场上销售。
这期间,王某、任某二人对这一切心知肚明,但仍帮助老板从山东某食品公司等处将病死鸡运输至加工厂,加工处理后,再将病死鸡帮助运往批发市场。二人先后共加工整鸡和鸡肉共计4600余千克,先后运送到孙某店内,致使大量的病死鸡流入市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帮助同案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鸡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任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任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于王某先前被取保候审,法院宣判后,依法将王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