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公司属建筑业,业务量大,每年的交易记录多达十几万条,涉及大量的损益类科目,但汇算清缴时未见有什么纳税调整。检查人员根据该公司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核查。通过采取电子稽查软件与询问相结合的手段对电子账套、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进行检查。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实地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第一时间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仔细核对企业账册与发票、经济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责令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最终查明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一是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没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税前一次性列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出,业务招待费未按标准列支,税前列支赞助费、罚款支出,计提未支付的费用等问题,在汇算清缴时未按税法规定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发放补贴、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支付股东分红及退股款时,在扣缴义务当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已扣但未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在日常管理中,针对企业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了解、学习不够,依法纳税意识不够强等现象。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应主动加强税法学习,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宣传和咨询渠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规范各类津贴、补贴发放,严格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