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生育保险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自付
李女士曾系欢乐公司员工,自2009年起担任客房主管职务,月工资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至2012年2月22日。欢乐公司仅为李女士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李女士休产假期间,欢乐公司未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为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欢乐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欢乐公司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李女士在产假期间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欢乐公司应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最后,法院依据李女士生育前月工资标准判决欢乐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
未足额缴纳生育险
单位补足差额
高女士于2008年7月入职思创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月工资标准10000元。思创公司虽一直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但缴费基数低于高女士实际工资标准。
2014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宫产一名男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产假共143天,经社保基金核算,高女士生育津贴为16256.93元,现已由思创公司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认为思创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故要求思创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女士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因思创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数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故而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理应由该公司补足。最后,法院判决思创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之标准支付高娟生育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