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称,适用于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市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市级国企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确定等。
《规定》要求承办部门在调研、起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承办部门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方案后,应当按照市政府重大决策公示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规定》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是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规定》称将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还有这样的表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实施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