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的威胁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且呈年轻化趋势。而这已不是哪个行业独有的现象,广告、媒体、医疗以及金融等行业都没有幸免。
“过劳死”的新闻,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见诸媒体。
2015年3月,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酒店马桶上,凌晨1点,他还发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悉,为赶项目,他常常加班到早上五六点,又接着上班。去世前一天,他跟妈妈说"太累了"。
2015年7月,江苏省某演艺集团员工王某,被单位同事发现死在了宿舍,后公安机关认定为心源性猝死。王某去世前最后一次演出工作时间长达十余小时。法院酌定该演艺集团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6年6月29日,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北京地铁站台上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同事们都说他这几年工作太拼,长期加班熬夜,表面看似强壮,实际已积劳成疾。
2016年6月30日,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创伤骨科主任医师金丹被发现在医院宿舍逝世,年仅45岁。据同事称,金医生离世前两天,仍从清早一直工作到晚上10时许,后因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
……
过劳死——社会与个体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直接促成“过劳死”的五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然而,看似是个体原因导致的过劳死,当变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就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一种综合结果。比如,经济社会转型的压力增大、竞争加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
事实上,许多员工常常为了养家糊口的薪水,以及息息相关的升迁、职业发展,常常选择 “自愿加班” ;而一旦发生“过劳死”的悲剧,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这种“过劳无责”又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过劳死,究竟谁之罪?谁该为过劳死埋单?我们又该如何防治呢?
央视评论:如何告别过劳死的“摩登时代”?
关注过劳死 宜早不宜迟
今年教师节,国防大学刘亚洲政委走上讲台,从学校一名英年早逝的教员徐如燕的事情,谈到了军队中青年干部的压力和困境。刘亚洲几度落泪,并向全社会呼吁:别等中青年干部逝去再谈关爱。
高度竞争是超越个体选择的时代大背景,已经将大多数人卷入其中,也正因此,卓别林的“摩登时代”演绎了近百年,但总是昨日重现。
竞争的橡皮筋很难在短时间松下来。因为一时之间,我们很难“实现物质极大丰富”,将劳动当做一种快乐。眼下能做的,只能是给超负荷劳动更强的制度约束,给休息休假权利更好的制度保障,给个人更多的弹性解压方式。给压力一个喘息的窗口,也是给生命机会。
让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硬起来
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就通过了,但近十年过去,在很多单位仍是一纸空文。“领导是劳模,员工哪能休”,“5+2”“白加黑”的是典型,主动休息休假往往被当做“偷懒”作解释。而从考核制度上说,尽管“绩效考核”已经越来越人性化,但最终痛苦或舒适,依然取决于绩效标准本身。标准不合理,所谓的弹性工作制可能更加催生变相剥削,导致非自愿的“自愿加班”。可以说,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真正硬起来,劳动者才不会无缘无故瘫下去。
今天不少市场化单位,比如外企、IT公司,工会组织阙如,内部监督没法形成;而“弹性工作制”这样白纸黑字的市场化契约,让劳动监察部门也束手无策。此外,法律对过劳死的认定也很模糊。过劳死是否是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多少责任?一旦惩戒力度不大,教训永远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