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税费优惠
近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四个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对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群体,3年内其每年可少纳税1.44万元。
据了解,此举旨在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为创业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提供“专属优惠”。
按照计划,我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我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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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重点群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