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自治区高院、自治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部分代表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被告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6.9032万元。2.截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4041.6517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2469.81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3.被告人常有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30.86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常永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常永福进行了最后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