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金服准备在A股和H股两地上市,阿里巴巴是持股超过30%的第一大股东。但蚂蚁金服认定的实际控制人是不直接持股是马云,并不包括第一大股东阿里巴巴。
上交所问:为何没将阿里巴巴认定为蚂蚁金服共同控股股东?
没将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蚂蚁金服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况?
后面具体分析哈……
一、蚂蚁金服的上市进程
2020年8月25日,在科创板的上市申请获得受理。
2020 年 8 月 30 日第一次问询,2020年9月7日回复?
2020 年 9 月 7 日第二次问询,2020年9月9日回复。
2020年9月18日上交所上会审核。
2020年9月22日报证监会申请注册。
从提交申请到走到证监会的最后一步,用时不到1个月,获得受理才5天就提出第一次问询意见,上交所的工作人员很努力哦。
二、蚂蚁金服的控制权特殊设计
“股权道”公号之前的文章写过,蚂蚁金服的控制股东是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两家员工持股平台,而马云通过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控制两家员工持股平台,从而实现对蚂蚁金服的控制。
通过这样的设计之后,马云虽然不直接持股蚂蚁金服,也不担任任职职务,但马云是蚂蚁金服的实际控制人。
注:下述内容并非原文表述,是竹子根据原文理解后整理而成。
2.1 上交所问:杭州云铂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出、股权转让等事项的特别约定…
(1)关于杭州云铂的决策规则
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作为蚂蚁集团股东,行使表决权、董事和监事提名权等股东提案权,和增持或者减持蚂蚁集团股份的,由杭州云铂股东会审议,并经2/3以上票数通过。
马云在杭州云铂持股34%,有否决权;而且,如果股东决议达不到票数无法通过时,其他股东应按马云的决定投票。
“股权道”竹子解读:如果票数达到2/3以上就大家各自投票,如果票数没达到2/3,其他人按马云的意见投票。
这不是一般的一票否决权,是一票决定权,就是无论如何都是按马云的意见决定。
(2)杭州云铂股东的被动退出规则
杭州云铂股东存在以下情况下的,丧失表决权并退出公司:
A. 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 发生刑事犯罪。
C. 取得外国国籍或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D. 持有杭州云铂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卖掉。
如果马云被退出,应经2/3票数通过引入两位新股东,杭州云铂变成5个股东,每人持股20%。
“股权道”注:英明的马云和强大的蚂蚁集团,在马云退出后打算采用各20%的平均股权结构,就是很多大师们说的最差股权结构,你觉得马云厉害还是大师们厉害?
竹子的观点是:通过股权控制公司只是非常初级的模式,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创造出无限可能,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50多个案例。
(3)杭州云铂的其他退出规则
A. 除被动退出和经股东会批准外,原则上任何股东都不得转让股权,违反转让的无效。
B. 股东持有杭州云铂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的,应按股东会决议将股权转让给指定人或由公司回购。
2.2 上交所问:杭州云铂引入新股东的程序,杭州云铂股东是否都来自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
(1)杭州云铂引入新股东的,经股东会2/3 以上票数通过。
(2)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没有权利指定杭州云铂的新股东。
(3)杭州云铂未来引入新股东时,没要求新股东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
事实是:杭州云铂现在的全部股东都是阿里合伙人。
但蚂蚁金服说:没规定股东必须是阿里合伙人,而且阿里合伙人也无权指定谁做杭州云铂的股东。
三、蚂蚁金服控制权与阿里巴巴的关系
阿里巴巴是蚂蚁金服的第一大股东,上市之前持股32.65%,上市之后持股29.7%。
3.1 在上交所问询和上市委审核意见都问到:
没将阿里巴巴认定为蚂蚁金服共同控股股东的依据和理由?没将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蚂蚁金服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况?
回复的大概意思如下:
(1)阿里巴巴持股32.65%,未达到1/3,没有否决权。
(2)阿里巴巴推荐2 名非执行董事,没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无法控制董事会,而且是非执行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3)蚂蚁金服的实际控制人是马云,而马云并不控制阿里巴巴集团。
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阿里巴巴的多数董事,但是,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阿里巴巴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决定,并不由马云决定。
所以,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的实际控制人并不相同。
(4)阿里巴巴不存在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的特殊安排。
所以,阿里巴巴不是蚂蚁金服的控股股东,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人和蚂蚁金服的实际控制人也不相同。
(5)马云控制的杭州君瀚+杭州君澳共持股50.52%,而阿里巴巴持股32.65%,两者的持股比例有明显差距;而且,阿里巴巴集团也不存在对蚂蚁集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3.2 上交所问询:蚂蚁金服与阿里巴巴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时互任,公司的独立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已就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建立必要的机制安排?
蚂蚁金服的情况是:
董事会共有9人,马云控制的两家持股平台推荐4人,阿里巴巴推荐2人,另有3位独立董事。
9位董事中,6位董事都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只有3位独立董事不是阿里合伙人。
5位高管团队中,有3人是阿里合伙人,只有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两位不是,而董事会秘书是2020年6月才加入蚂蚁金服的。
蚂蚁金服的回复是:蚂蚁集团的高管没兼任阿里巴巴的任何管理职务,核心管理团队在蚂蚁金服任职多年,在管理上不存在对阿里巴巴集团的依赖;而且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不会对蚂蚁金服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3.3 上交所问:蚂蚁金服和阿里巴巴对外投资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优先投资的决策程序?
按照蚂蚁金服与阿里巴巴的协议约定,如果蚂蚁集团准备投资非同业公司,符合下面情况的,蚂蚁集团应优先向阿里巴巴集团提供投资机会,阿里巴巴可选择进行投资:
(1)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蚂蚁金服投资超过2亿美元或投资后蚂蚁集团持有2 0% 以上权益。
(2)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蚂蚁金服投资超过1亿美元或投资后蚂蚁集团有20% 以上的权益。
意思是:如果蚂蚁金服发现好的投资机会,要优先让给阿里巴巴投资?
四、信息披露要求
4.1 上交所问:请对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一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如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豁免披露情形?
回复:已就非敏感的主要企业进行了披露;没披露的企业,如披露将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已申请豁免按照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基本信息。
4.2 请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一一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的要求,对招股说明书中“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 、 “102年的公司” 、“绿色金融服务”等相关表述进行适当精简调整 。
删除竞争优势、风险对策表述,重大事项提示应当标题醒目、内容言之有物。
回复:“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构建未来服务业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为世界带来更多微小而美好的改变。我们不追求大,不追求强,追求成为一家能健康成长 102 年的好公司”及“每一个个体可以享受到普惠、绿色的金融服务”等是对公司使命、愿景的事实描述,也是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的理念,对公司业务的持续成功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该等用语具备合理的背景、与公司文化一贯以来的内在价值和追求一致,不属于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
4.3 上交所问询: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低于或少于港股招股章程披露内容。
回复是:H 股招股章程认定控股股东为:杭州君瀚、杭州君澳、杭州云铂、马云、杭州云铂的其他股东、阿里巴巴集团。
而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根据 A 股相关规则认定控股股东为:杭州君瀚、杭州君澳,实际控制人为马云。
按香港的规定,有30%以上表决权为“控股股东”,阿里巴巴持股超过30%被定义为控股股东,但是并无需要做出非竞争承诺等额外要求。
五、为什么不把阿里巴巴认定为控股股东?
阿里巴巴是蚂蚁金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超过30%,上交所问询和上市委审核意见都问到:为何不将阿里巴巴认定为控股股东?
而在港股是将阿里巴巴认定了控股股东的。
在A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票上市之后要锁定三年。
如果把阿里巴巴认定为控股股东,就要锁定三年哦。
不将阿里巴巴认定为控股股东,只需要锁定一年就可以了。
而在港股,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作为控股股东,都只需要锁定半年就可以了,所以认定为控股股东也是没关系的。
曾经,达晨创投投资的尚品宅配在2017年3月7日上市,申请上市时达晨承诺上市后锁定1年。
但证监会反馈意见问:达晨持股高达30%,只承诺锁定1年,请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等。
承诺锁定1年的达晨创投被吓到了吧?改为承诺上市后锁定3年,就是到2020年3月7才可以解锁。
所以大家都是上市,也可以做出无数种变化的哦。
一是A股和港股两地规则不同,这是企业可以把握的机会。
二是就算都在A股同样的规则,也要看自己如何把握和利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