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批量核定,网上征缴”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发﹝2020﹞77号)精神,本年度我市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试行采用“批量核定,网上征缴”的方式,进行社保费核定征缴。参保人员可直接通过税务窗口、手机APP、微信缴费,无需再到社保经办部门核定。截止目前,我市已批量核定27979人,缴费16920人,还有11059人未缴费。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20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明确: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在2021年补缴2020年欠费时,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温馨提示:如您选择2020年缓缴养老保险费,本年度个人账户不再计息。2021年补缴时,将以2020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历年情况分析,2020年全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将有一定幅度上涨,因此2021年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会比2020年直接缴纳有所增加。
为减轻2021年缴费负担,避免将来影响您的退休待遇,请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本年度11、12月缴费核定期内(每月1—20日工作日),及时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