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经相关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及“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专家现场评定,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拟批准以下景区为国家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现予公示。
公示期:2020年12月3日-12月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厅反映,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受理电话:0471-6944346。
附:2020年拟批准国家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2月3日
学好用好民法典
(50)
第七章 代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