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部分企业“稀释”最低工资
来源:工人日报
今年以来,多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有部分企业却利用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这一显然违反劳动法及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为何存在?
记者调查发现,企业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或许是问题关键。
“招保洁,月薪1850元。早9:00~晚5:00,周休一天。”3月17日,沈阳市浑南区一家跆拳道馆发布一则招聘启事,用人单位竟不知道上述招聘内容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像这样企业误用法规、钻法律空子的案例并不少。后厨打杂,包吃包住,月薪1900元(含50元餐补和100元宿补);招聘超市兼职小时工(大学生兼职),时薪16元……
根据辽宁省2019年公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利用延长工作时间的方法,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规避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表面上看似不低、实际上低于“最低”
“比公布的多了40元,为啥说我们违法?”沈阳市浑南区某跆拳道馆负责人陈宪说。
“1810元/月是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的最低工资,该岗位工作48小时。你说给付的工资合不合法?”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质疑说。“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稀释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种表面上看似不低、实际上低于“最低”的情况,还有将包吃包住费用算进最低工资。
2020年8月8日,中专毕业的孙晨旭到营口一家火锅店打工。约定在后厨打杂,包吃包住,月薪1900元。10月5日,在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孙晨旭发现少了150元,老板解释说扣除了50元餐补和100元宿补。孙晨旭觉得不合理,但也没觉得违反劳动法。直至今日,孙晨旭才知道《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福利待遇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说上述用人单位属于“暗度陈仓”,更有甚者“明目张胆”钻法律漏洞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
赵艺萱是辽宁一所师范大学的大三学生。2019年暑假、2020年寒假在家附近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勤工俭学,约定时薪16元。2019年10月,辽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当她期待时薪随之上调时,用人单位人事总监答疑说,“执行主体是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像她这样的大学生,还有60岁以上劳动者,与企业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条件。”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明确,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孟宇平则认为,相关法规并不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大学生和60岁以上等特殊劳动者是否应当执行值得商榷。
“维权成本高,不划算”
为何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沈阳一家小型保安公司人事专员罗杰红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2019年11月开始,沈阳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至1810元。意味着每人加薪190元。2020年1月,公司在职保安78人,算下来一年增加支出近17.8万元。相应的社保缴存比也增加,总共增加20多万元。
然而,《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保安很少有投诉的,即便投诉补上差额就行,逾期不付的才会支付赔偿,最高才5倍。”罗杰红说。
“维权成本太高,不划算。等我找好下家,大不了不给这种公司打工了。”得知侵权后,孙晨旭对维权并不积极。尽管他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当地也有能够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就算请律师不花钱,交通费、复印费还有诉讼费都要钱,经过立案和开庭,请假还要扣工资,全勤奖也没了。按我的算法,3个月加起来才补发450元。”
3月9日~3月17日,记者将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招聘启事整理后,随机发给13名保洁员、保安员、环卫工等薪水较低行业岗位劳动者,无一人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
陈晓慧是沈阳市一名基层工会工作者,义务普法15年。她在向保洁员、保安员、环卫工普法时发现,这些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由于对法律政策条款不理解、不清楚,经常被用人单位“哄骗”。企业做得隐蔽,加之劳动者不清楚法条,导致发现并维权的劳动者极少。劳动者不主动维权,监管部门很难发现。
政策亟待细化,劳动者还应主动维权
作为一项“兜底”的公共政策,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对全时全日劳动密集和体力付出比较多的岗位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上,沈阳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等多个部门每年都会积极向职工普法,为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为职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地媒体每年也积极报道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调整动态。然而,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劳动者自身积极维权。
孟宇平表示,政府已经通过提供司法援助、强制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方式努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们如若自己不站出来维权,就会助长一些企业“钻空子”的心理,损失的永远是劳动者自己的利益。
陈晓慧呼吁,企业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定期上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在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时,必须经过三方协商,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通过测算论证,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