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发微博称,当年锤子科技融资他被迫签股份回购协议,现在投资人要求他付钱回购股份并申请强制执行,自己将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不能再坐飞机、高铁出行…
这事件引发各方评论,下面整理事件的经过,并附上我们的观点。
一、罗永浩披露融资的对赌协议
2021年4月15日,罗永浩发微博“也许是史上能量最正、心态最阳光的创业失败者和顽固还债者”。
在2017年锤子科技融资过程中,所有投资者都已签字并焦急等待救命投资款到账时,某家投资人恶意拒绝签字,逼他个人签强制回购股份的协议。
作为锤子科技的创始人,为了给公司续命,自己不得不签了这份流氓协议,还说:
(1)在裁定下来后会付回购股份的钱。
(2)到时会公布这家机构的名称,并提醒创业者注意这种恶意投资者。
(3)从优先级上,将还清其他债务后再付这笔回购股份的钱,预计年底前后能还清。
(4)在付清回购股份的钱之前近1年时间将会被限制消费,不能再坐飞机、高铁等,招房车合作方供其使用。
2021年4月18日罗永浩又说:
很多“专业人士”发表了他们的“专业意见”,把一些正常的媒体和吃瓜群众又给弄糊涂了。
二、事情的主要经过
“股权道”在法院的相关网站查到如下信息:
(1)2017年9月,罗永浩和投资人A签订《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2)投资人A在2019年10月申请查封罗永浩共1462万的财产。
注:有可能是投资人A去申请仲裁赢了。
(3)2020年7月,罗永浩向法院申请确认股东协议里的仲裁条件无效,因为股东协议写了“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既写了仲裁委员会,又写诉讼,到底是申请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约定不清楚不应该算是约定了仲裁。
但是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到与罗永浩有关的一条执行信息,立案时间是2021年4月12日,涉及金额为1016万元。
(5)目前暂时还没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根据上面的信息整理如下:
(1)锤子科技在2017年之前已获得投资人A的融资。
(2)在2017年锤子科技危难时找到别的投资人融资,但投资人A要求罗永浩签回购股份的对赌协议,才同意给2017年这轮融资放行。
(3)对赌协议约定了有争议申请仲裁,而不是去法院起诉。
(4)投资人申请仲裁赢了,要求罗永浩付钱回购股份。
(5)是否已经付了一部分钱?所以金额从1462万减少为1016万元?
三、各方观点
罗永浩发微博后引发各方的评论,有支持罗永浩、批评投资人的,也有支持投资人的。
3.1 支持罗永浩、批评投资人的
在罗永浩的微博下面有众多支持者的评论:
(1)关于回购协议
有人说,本来就是风险投资,100个项目里失败99个,成功一个就能赚回来,成熟的投资人一般不会对这99个过于苛刻。
如果赔了让创始人兜底,这不叫天使和风险投资,这叫做旱涝保收,相当于借钱。
让创业者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也叫风险投资?这不就是放贷吗,那还要你VC干什么?
买基金赔了都认栽,风投居然要兜底,恶心到家了。
投资人把风险转嫁给了创始人,赚了就大赚,赔了也有创始人倾家荡产来兜底,这比放贷都合算。
风险投资是要付出精力找好项目的,只想着保本,存余额宝不好。
(2)关于签署回购协议的时间
有人说,上一轮投资人在后一轮融资进来时,要挟老罗签回购协议才让后面的融资进来,临时加的要求真是太流氓了,性质和手术台上临时加价一样恶劣。
(3)关于投资人的做法
投资人其实是负责管理基金的,只有投到好项目有好回报,才能募到更多的钱去做投资。
好的创业者可以选择投资人,这样闹翻了投资人比较难找到好的项目,所以投资人的名声也很重要。
一般好的投资人都会让创业者相信,自己对于创业者是友好的,毕竟一个出钱一个出力,大家是合伙做生意,做生意有亏有赚都正常,彼此之间相处还是有个平衡点的。
3.2 支持投资人的
(1)有人说应该对投资人感恩?
有人说,如果不签回购协议,投资人是血本无归。
投资机构的钱也是真金白银,如果打了水漂那下游小投资人不是也很可怜吗?机构对自己的投资人也交代不了。
你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对债主要有感恩之心。给你个没办过一家成功企业的人投资,算是对你天大的恩德了。
因为第一轮投资很明显是失败了,投资人老罗的能力的不信任了。
投资又不是做慈善,股东同意不同意权力在那里,自己还不上还要网爆威胁?
(2)有人说签回购条款是常规做法
有人说:实控人的兜底回购条款是投资领域烂大街的普通设计好吧?但凡找了律师过协议的没有放这个条款都算得上是工作失误了。
合同都是基于双方自愿原则,如果一开始就觉得对方的条款不合适,那一开始就不要签。
凭什么要求投资人宽容创业者的冒险?既然签了协议,钱也拿了,大家就愿赌服输。自己智商不如别人就要认。
你生死关头别人都不愿意给你,只有这一笔钱但是条款苛刻,你不应该反思为啥自己融资这么差吗?为啥别人不想给你钱?好项目大家都抢着投。
如果当时他有别的选择还会签这个条款吗?为啥没有别的好资本找他?因为当时他已经被看衰了,而这个资本之所以愿意也是基于这个条款。同样,这个资本换了别的好项目,也换宽松条款了,这就是资本市场啊。
你觉得高风险可以不签合同,投资机构也是觉得你高风险,所以才让你担保的。
资本是没有感情的,融资时要想到这一点。基金管理人为了尽到管理人的责任,那么做无可指责,如果不是补签了回购协议,罗永浩的还款名单里就不会有他。
有人说资本就应该冷血,除了利益什么都可以放弃;也有人说,资本要有道德底线的,要考虑长期的社会价值。
还有人说了一个例子:
做PE的朋友M投了一家企业B,B企业的创始人N是M多年的朋友。
后来B要卖给一家上市公司,M坚决要求N给自己基金最优惠的退出条款,还要求N个人签兜底保障协议。最后N忍气吞声同意了,但把M拉黑3年不说话。
卖了公司后N手里有了一大笔钱,后来又主动回来找M要做他基金的出资人,N说:钱交给你管理让人放心,因为你会为出资人的利益最大化不惜做恶人,哪怕牺牲自己多年的友谊。
罗永浩说:如果所有的投资者都奉行这个流氓原则,那投资者和创业者会集体完蛋。稍稍有点实力的创业者,只要还有的选……
还有人说,N想投资才回头去找M,如果N要再创业就不会找M了。
四、其他人的理解
其实一些人对股权、法律或现实等是有误解的,也有人踩过各种其他的坑。
刘润说,我以前就纳闷,为什么罗永浩这么有经验的创业者会签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为什么要放弃法律赋予创业者的“有限责任”屏障。原来是被逼的。
4.1 一些人对股权和法律的误解
有人说:VC阶段签回购对赌确实是有的,要创始人签无限连带责任太过分了。
股权道注:这位是对法律的误解,签了创始人回购股份的协议,其实就是对这项回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
投资就是普通的公司法应用,没有啥门槛。
股权道注:这理解是错的,投资的事项不只是涉及公司法,还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就算只是公司法,也有大量的人理解错误,否则怎么有这么多人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呢?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大股东持股90%被法院判没有控制权。
公司法相背了,第一轮协议里是不是可以有条件限制个别小股东权利,比如对于下一轮有多少投票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不要每个股东都签字。
股权道注:这个理解也有误,后面会做具体分析。
4.2 他人踩过股权的坑
有人说:我夫人被合伙人巧言令色,白白送股份还把公司资源掏空。
有人说:我朋友的公司就发生这样的事情,某上市公司想收购他们,一个老投资人不签字,结果没成,两年后公司倒闭了。
公司碰到过一样的事,两个投资人卡着不签字,公司想启动IPO动不了。
我前东家跟两家巨头签了无限兜底,去年初疫情+大股东出事,直接申请破产,其他股东卖房还债中。
也有人说:资本可以不做人,但不能趁火打劫。更不能落井下石,对于这种机构和个人必须曝光他,为了正义!
“股权道”查到,这家投资人A因业绩对赌和要求创始人回购发生争议的,除了罗永浩以外还涉及四家不同的目标公司。
没去到法院打官司而通过仲裁解决的不知道有多少,仲裁是不公开披露的。
金额最多的是1.2亿元,还有两家是7000多万的。其中有一家公司创始人去世了,他的亲人继承股权要承担3800万的业绩补偿款+200万律师费。
不管股权融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可能影响重大,也许影响企业终身,还可能影响创始人和亲人,建议慎重对待哦。
五、股权道点滴思考
5.1 投资人要求创始人承担回购股权的责任合理吗?
市场常见的投资类型包括:
存银行,保本、有固定收益。
买理财产品,收益通常2%-6%之间,风险较低,与低收益相对应的是一般不会亏本,但也不会给你签合同写的保本。
买基金,收益可能是负数或者100%,风险较高。没人给你保本,有可能亏本,也有可能高收益。
二级市场买股票,收益可能是负数到很高,风险很高。不可能有人给你保本,有可能亏成接近0,能不能赚钱要看你的眼光、策略与运气。
一级市场风险投资,收益可能几十倍几百倍,但可能亏成0或者负数。
高风险对应高收益,风险投资有可能获得最高收益,但同时也有更高风险。
如果做最高级收益的风险投资,却要求最低级风险的安全,就是既要求像存银行一样保本,也要求拿风险投资几十几百倍的回报,这样的要求并不符合合理性原则。
要求创始人签各种不平等条约,是投资人太无能的表现。
自己没有能力去判断项目好不好,项目有没有前途,只能靠苛刻的不平等条约来掩盖自己的无能。
真正有水平的投资人,不是靠这种不平等条款赚钱的,股权投资赚的是卖股权或公司分红的钱。
比如最牛天使投资人龚虹嘉,投资海康威视赚了3.3万倍,但他曾把接近1/3的股权送给管理层。
再苛刻的不平等条约也不能帮你投资赚钱,最多只是让你保本或者少亏一点。
如果投资人的追求就是为了保本或者少亏一点,不如把钱存银行,比找风险投资省事多了。
作为提供股权服务的律师,竹子是很BS这种依赖不平等条约的投资人的。
由于上一阶段市场比较缺钱,投资人处于优势地位,他们把不平等条约当成习惯的,理所当然。
我们的合作公司和投资人谈融资时,曾遇到投资人的律师说:不要和我讲公司法,我们是买方。
作为律师,而且是给很多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知名律所的律师,居然说不要讲公司法。
如此蛮横,比特斯拉、苹果等傲慢多了,不知道这是投资人的意思?还只是某些律师的意思?
很多创始人自己也不懂,拿到钱就感恩戴德了,哪还知道看什么条款呀?
有投资人会说,因为公司由创始人管理,要求创始人签对赌协议是应该的。
其实,公司请职业经理人道理是一样的,可以要求他们签同样的对赌协议吗?
竹子觉得,投资人和创始人都有靠谱或不靠谱的,创始人也有很多忽悠高手、骗子,可谁让你去选骗子的呢?是你自己眼光和水平有问题吧?
想投到华为、任正非那样企业,却把他和骗子一样对待,注定你一辈子都不会遇到任正非那样的人或华为那样的企业。
风险投资更重要的是靠眼光,选对好项目,而不是靠不平等条约。
再苛刻的不平等条约也无法弥补没眼光和无能选到烂项目,但不平等条约却会把优先项目挡在门外,很多VC都本末倒置了。
5.2 签了对赌协议要不要履行?
要,BS归BS,但创始人签了对赌协议是要履行的,你签了表示你自愿承担责任,所以签约请谨慎哦。
不想签不平等条约就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把项目做出优势,可以像大疆那样招标选择投资人。
5.3 为什么下一轮融资需要上一轮投资人签字?
融资通过增资的方式实现,如果投资人没有否决权的话,增资的决策本身不需要所有投资人签字,只需要获得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就可以。
所以,公司章程怎么规定比较关键。
但是,增资时原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
如果原股东要求参与新一轮融资,公司是无法拒绝的,除非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
而且下一轮融资时,新一轮的投资人一般都会要求上一轮的所有股东签字。
5.4 一点小提醒
很多融资协议里,投资人都会写发生争议去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建议创始人把这个改成去法院起诉,原因如下:
(1)仲裁一局终审,没机会上诉。
法院有一审二审,还有可能再审。
(2)法院受严格的监督,而且判决书是公开的,法官不敢轻易徇私。
仲裁员多数是兼职的,可能是各种律师做仲裁员,而且仲裁机构不像法院受这么严格的监督。
你自己想象就知道我为什么建议选法院而不是仲裁了吧?
不要选错了到时再后悔哦,与投资人A打官司那四家公司都是协议写的仲裁,他们后来去法院申请不要仲裁都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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