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
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但是,如果上班时间提前离岗,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还算工伤吗?
今日就给大家分享一则这样的案例。
01案例回顾
员工杨某清在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任职,事发当日正值夜班,正常的工作时间应为晚上20:00到次日早上8:00。
2017年5月19日凌晨5时10分,杨某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其家人杨某俊、杨某年不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向法院提起再审。
并申请对杨某清的交通事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杨某清车祸身亡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02广东高院再审裁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俊,杨某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杨某俊、杨某年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终5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杨某俊、杨某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杨某清擅自离岗完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第三人做的调查笔录及当庭陈述存在诸多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不具备基本诚信。
原审第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本身没有规范经营,且有诸多违法之处,管理及规定无从谈起。
擅自离岗从公司提前下班回家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影响工伤认定,法律从未将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违反公司规定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是有明确的依据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复议建议书、决定书及被申请人再次做出的认定明显适用双重标准且违反举证规则。
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撤销了原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杨某俊、杨某年请求:
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深人社认字(宝)[2017]第541108002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判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杨润清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
现有证据显示,杨某清上的是晚班,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工作时间,并非正常下班时间。
杨某清事故发生时距离正常下班还要3小时,其非因工作原因离岗,且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显失公平。
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深圳市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广东高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见,对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以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为认定基础。
本案中,杨某清于2017年5月19日凌晨5时10分在上下班的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杨某清在事发当日值夜班,工作时间为前一晚20:00到2017年5月19日早上8:00;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对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杨某清不存在请假经公司批准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跟同事做好交接后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并且杨某清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下班时间尚有约3个小时,杨某俊、杨某年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杨某清是合理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此情况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7]第541108002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清因交通事故受伤之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俊、杨某年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杨某俊、杨某年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某俊、杨某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俊、杨某年的再审申请。
03
写在最后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时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同时有一个前提,即在“合理时间”内。
而案例中的杨某清,提前离岗回家发生意外,并没有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内,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在劳务纠纷中,工伤认定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热点。作为HR,更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