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每天姐近期,有HR在后台留言称,员工离职闪退,公司还未批准,就已经不来上班了,最后办理离职后,并不想给她开离职证明,如果不开是否会有风险?
员工离职都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种种理由,就是不给开这份证明,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一旦出现问题,HR免不了又要背锅!
今天,我以案例的形式,跟大家分享不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所存在的风险问题。
01案情回顾
Abel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公司答复:因其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
于是Abel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员会支持Abel的诉求,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上诉也维持了原判。
本以为事件就此了结,结果几个月后Abel再度申请仲裁,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最终公司赔偿Abel156000元。
02法院判决依据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12月8日解除,公司一直未能给予Abel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Abel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
Abel提供的公司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Abel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Abel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03用人单位需出示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