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女工人与女干部傻傻的分不清?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结论: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退休,非管理岗50退休!
下面来看看看最高法院和广东高院的裁判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行政裁定书》中裁判意见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意见如下: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英的退休年龄的问题。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厅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第二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的规定,本案中陈×英工作岗位的认定,应以其与同×街道办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双方虽然在2007年和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其岗位属性,但是在2008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工人类,而陈×英的工作岗位一直无变化,从事计生工作,故应认为陈×英至满50周岁前其工作岗位属工人类。
且同×街道办自2005年以来亦均以工人身份为陈×英参加社保,其后没有其他证据能认定陈×英是干部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只能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故二审判决认定认定陈×英属工人岗位,其法定退休年龄应按50周岁计算,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