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XX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应由公司经理班子、党委做出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司经理班子、党委根据各自权责范围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本办法中重大项目是指公司需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包括现金和非货币资产)以上的项目。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公司各项资金收付和运营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遵从全面预算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涉及超出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职权范围内但关系XX工作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必须向XX部党组请示报告。
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决定。党委会研究讨论是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二)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要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进行充分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经理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应自主表达意愿,总经理、党委书记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研究决定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公司年度科研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研究决定公司所属单位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发行股票(债券)、股权划转、融资、重大并购、购买或出售大额上市公司股票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事项。
(七)研究决定公司注册公司、投资参股等直接投资的事项、重大自主研发项目立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八)公司全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批;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章程及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公司意见。
(九)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提交公司的股东事务中,须研究决定公司意见的下列重大事项:
1.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和发行股票(债券)。
2.大股东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
3.收益分配和派发红利等重大分配事项。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公司层面的制度建设、重要举措等重大事项。
(十一)依法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十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十三)研究决定计划外投资项目的追加。
(十四)研究决定对非公司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担保。
(十五)研究决定对公司所属单位单笔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
(十六)研究决定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
(十七)研究决定预算外重大自主创新项目与课题的立项。
(十八)研究决定关键性设备、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大宗服务。
(十九)研究决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的审签授权,按公司支出审核批准权限规定执行。国家、XX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预算外5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使用,按总经理授权审批(累计不超过年度预算1%);超过50万元或累计超过年度预算1%的预算外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十二)预算外单笔1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审议需向XX部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
(二十四)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或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六条:列入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XX部党组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公司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
(三)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四)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向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七)研究决定公司后备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研究决定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党委成员、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在各类社会团体、非常设机构兼任职管理工作。
(九)对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的事项中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5.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重要改革方案。
7.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
8.公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保险、职工分流安置以及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9.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十)审议需向XX部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酝酿包括:
(一)议题来源
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2.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请示;
3.公司经理班子、党委多数成员认为必须集体决策或少数成员提议并经总经理、党委书记同意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议题确定
“三重一大”议题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议题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确定。公司党委会议决策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成员确定。
(三)议题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公司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2.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决策评估。
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明确领导人员推荐、考察、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
4.重要人事任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事先就该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的意见。
5.研究改制、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酝酿
1.决策事项的内容及会议时间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2.参与决策人员在决策前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
(一)决策方式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经理班子、党委报告。
3.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经理班子和党委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4. 对于涉密“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二)会议讨论
1.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与会经理班子成员、党委成员超过应参与决策人数的三分之二(包括应参与决策人员已主动授权其他人员就指定议题代为表决的)方为有效。
2.根据议题内容,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
3.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应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总经理、党委书记或主持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讨论。
(三)会议表决
1.参与决策人员应对决策的事项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反对或修改、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2.会议讨论后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策多个事项时,要逐项表决。
3.应参与决策人员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形成最终决策意见。
4.存在严重分歧(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认为决策将涉及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同意的事项),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统一认识,再行决策。
5.因故未到会的经理班子成员、党委成员应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记录
1.会议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2.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
3.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分别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的形成、印发和文件存档工作。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
(一)执行责任
1.决策形成后,由经理班子成员、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牵头人,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公司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执行部门(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3.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秘书,负责收集、提交议题,督办决议决定。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党委会集体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秘书,负责收集、提交议题,督办决议决定。
(二)执行检查
1.负责决议决定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提出执行决议决定的修正意见,确保决议决定得到全面落实。
2.遇有特殊情况导致该决议决定不能继续执行时,执行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三)考核评价
积极探索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对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逐步完善纠错机制,促进决策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以下决策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三)经理班子成员、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经理班子、党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作为经理班子、党委班子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个人对集体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 执行。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履行原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责任追究:
(一)根据事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态度,以组织处理、扣发绩效、行政处分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涉及中共党员违反规定的,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启动领导人员问责程序。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现行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需报XX部备案,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