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
“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
问:【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是专指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包含【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包含《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者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的咨询
问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于商务招待及商务招待对象的规定如下“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请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中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更加细化的解释?因为在工作中,比如所在的单位是信托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存在相关业务合作。那么“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这里的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分类,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的招待是否属于商务招待?
答《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您提到的“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商务招待对象。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接待标准的咨询
问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国有企业商务宴请提出要求,明确了高档酒水的标准,但未对提供香烟作出规定。请问在国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接待是否提供可以提供香烟?有无高档香烟的标准?
答《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明确,国有企业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中的其他活动,应由国有企业集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对确有必要发生的活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管理标准。
关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对标值的问题
问你好,部分省份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相应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其中在对标指标考核时,引用的标准值为下一年度的。也就是说对企业2021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对标值考核项采用的标准值为《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2)版,而不是2021版。请问,这样考核是否与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考核口径是否一致,还是各省对其分管的国有企业考核由各省自己确定?
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2)》是根据全国国有企业有关财务数据、国家统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等,结合对202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运行情况的客观分析,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编制而成,可用于开展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及202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参考。请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参考使用。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是否全部公开?
问请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只披露A级,BCD级不予披露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向社会公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为A级和任期考核为A级企业名单,其他考核结果情况为涉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问请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工作何时能够恢复?
答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评审后发放资格证书。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正在进一步研究有关措施。
关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2021)的补充资料
问以下是我对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1)的疑问:1.请问新增“补充资料”的存货周转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等6个指标如何纳入评价计分体系?2.是否可以直接将这几个指标分配进入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四个部分中的其中一个部分?3.如果可以的话,权重是自行调整分配吗?4.此外,这几个指标是基本指标还是修正指标?您的回答对我们改进绩效考核体系意义重大,期待您的回复!
答为满足企业开展国际国内对标工作需要,《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除公布22个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值外,对每个行业以“补充资料”形式提供了存货周转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经济增加值率、EBITDA率、资本积累率6个指标数据。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工作或研究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将其纳入绩效评价计分体系以及纳入的具体方式方法。
关于《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分数划分依据
问您好, 感谢国资委对我之前留言的耐心解答,关于您的回复“分数段85、70、50、40的划分依据是根据分户企业评价得分对其绩效评价结果划分档次”,我的理解是国资委根据数千万家不同行业得企业评价得分分为五个分数段,对吗?是以每个分数段得平均值作为标准线还是每个分数段得最低值作为分数线吗?另外2006年公布得分数段是以2006年得企业评分结果作为标准吗?如果以2006年结果作为标准,此标准是否适用于现企业绩效评分?
答您提出的关于《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分数划分依据的问题咨询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国资委基于出资人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以85分、70分、50分、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或个人开展研究,可结合实际对分数线进行确定。
可否提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
预算管理开始实行的年份
问您好,我是北京交通大学会计系博士研究生,为助力政府部门精准施策,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研究团队拟评估工资总额预算的政策效应,但由于缺少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开始执行信息(即各央企何时开始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想咨询一下贵部门能否提供或公开相关信息,感谢!本人及团队承诺上述信息只用于科研,同时履行保密义务。
答2008年,国资委在石油石化、电信、电力等部分重点行业启动了工资总额预算试点工作,2014年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覆盖全部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有何特点?
问请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有何特点?
答《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策上保持衔接一致。《指引》是在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制定的,与国资委此前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也是衔接一致的,这次提出的都是具体操作上的细化规程。二是清晰界定责任与程序。国资委落实以管资本为主职能转变要求,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核责任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指引》通过细化完善操作层面的指导,帮助中央企业更好地担负起股权激励主体责任,保障该项工作职责中央企业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三是重点回答了操作问题。此前我们出台的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是框架性、原则性的,中央企业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具体情况,《指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可操作的方法,在政策框架内给予阐释和细化,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在具体实践操作上与政策规定良好对接。
咨询《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内容
问请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引》共九十七条,近两万字,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各方面政策规定,从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要点、考核体系、管理办法和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政策梳理、系统集成,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规范逐一明确阐释。一是重点介绍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原则及相关要求。二是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方式、激励对象范围、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时间安排、激励收益等的内涵要义、政策规定、操作规范进行详细阐释。三是从强化公司业绩考核、健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考核等方面明确出资人的导向和要求,引导企业注重价值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是将规范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责任追究与特殊情形处理、财务处理和税收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进行了梳理明确。五是归纳各级国有股东的职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申报、实施、终止等程序事项予以梳理,并重申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
“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
收入能增能减”如何实现?
问国企改革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那么现在推进还顺利吗?
答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进和完善的最重要基础工作,是我们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基本目标,也是国有企业相比其他所有制企业一个重要的短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资委去年印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中央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企业选树改革标杆,开展对标诊断,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实施。截至目前,全部中央企业均制定了分户改革方案,完成了改革顶层设计,但整体推进力度还不够,改革成效还不显著,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央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三项制度改革是整个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国资委2020年推进国企改革的重点任务,我们必须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为什么要印发《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问请问国资委为什么要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资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各项工作。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1+N”文件体系已经基本定型,当前制定政策的重点是具体的操作规程。就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而言,国资委成立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从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改制上市的需要出发,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积极探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办法,尤其是2019年国资委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标志着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定型。当前的重点任务是把工作着力点从夯基垒台、立梁架柱转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落实落地上来,推动这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出台《指引》就是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前期中央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汇总梳理,着力从微观操作层面细化对中央企业的工作指导,进而推动中央企业扩大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覆盖面,构建科学、规范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央企的盈利亏损情况在哪里可以看到?
问央企的盈利亏损情况在哪里可以看到?央企经营效益有无硬性要求?
答
中央企业的经营情况可登陆相关企业网站查询,网站链接可参考国资委网站中央企业名录栏目。
2019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40号)。《考核办法》提出,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请问业绩考核在中央企业改革
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问请问业绩考核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新的考核制度都有哪些变化?
答业绩考核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职能和抓手,对于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引导中央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业绩考核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在推动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经济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高质量发展对坚持和完善业绩考核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此,2019年,我们对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新的考核制度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坚持、两个突出、四个健全”。“一个坚持”,就是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两个突出”,就是突出企业功能定位和突出创新驱动。“四个健全”,就是健全目标弹性管理机制、正向激励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协同机制,在进一步完善国资委内部协同机制的同时,强化与委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问我想咨询一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这本书最新版是哪一版?现在有发行吗?书里包含电线电缆行业的评价标准数据吗?
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19》为最新版,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目前已在各大书店、电商平台公开发售。本书目录包含详细行业门类,具体可参阅。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出台有哪些亮点?
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出台有哪些亮点?
答新的工资办法以构建“一适应、两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为核心,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突出分类管理,商业一类企业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事后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改革试点企业还可以探索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二是明确分级管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国资委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操作执行、管分解落实、管内部分配,在内部分配上负有主体责任;三是完善决定机制,明确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联动,根据生产效率水平优化调整,而且取消了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适度调控;四是给予特殊支持,商业二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可以探索结构化工资管理,对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给予适度支持。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要坚持效益导向原则,牢固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理念,努力做大“蛋糕”,创造更好效益。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加快形成适应市场竞争的薪酬体系,将工资总额优先向关键岗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倾斜,引导企业分好“蛋糕”,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提高激励效果。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二是坚持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权,加强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更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四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在保持考核办法框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立足新时代,适应新形势,不断探索和创新业绩考核机制。五是坚持系统设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对涉及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做好业绩考核体系的顶层设计,增强考核政策的前瞻性和系统性。对当前企业发展不平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找准定位、精准发力,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国资委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牢牢把握业绩考核正确导向,不断探索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自2003年公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以来,先后4次进行修订完善。从15年的业绩考核工作实践来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和实施,对推动中央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提出了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为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修订考核办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国资委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由国资委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资委40号令的形式发布。
中央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的具体内容是否对外公开?
问中央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具体内容是否对外公开?
答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不面向全社会公开。
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领导人员
政治面貌要求的咨询
问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除党建、组织人事、纪检、巡视等党的工作部门外,其他重要部门(如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其部门第一责任人,是否有政治面貌要求,要求其为中共党员身份?
答国有企业财务资金部门、商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内设部门第一责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一般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通过制定干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其中就政治面貌而言,目前没有查到统一的规定。但如果该部门第一责任人需同时担任党内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关于政治面貌和党龄的要求。
关于国有企业三供一业
改造合适完成的问题
问我是中铝连城分公司家属楼(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畅家巷178号连铝大厦)的住户,自2017年开始三供一业改造以来,家属楼供电和供水系统基本改造完毕,但是供热系统改造一直没有启动。由于家属楼供热管道老化和管道上下楼串联,整栋楼存在高楼层暖气温度热,低楼层暖气没温度的问题。现咨询一下,咱们的三供一业改造有没有规定的完成时限。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文件,对有关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有关政策明确,分离移交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工作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关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中外部董事的认定的问题
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中对于“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怎么认定的,比如二级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委派,其中一人劳动关系在出资企业,一人在二级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在出资企业的董事就是外部董事,而劳动关系在二级公司的董事成员就不是外部董事?这个“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指哪些人?
答
一、外部董事一般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
二、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因此,第十条规定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是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
三、适用于本办法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如未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应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增加外部董事人数。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
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
问请问全资国有企业下属的三级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根据《公司法》要求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公司需要有职工董事,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但贵委答复“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也无明确规定。
答《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提出“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十九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如果三级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配备职工董事。
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岗位
聘任协议有区别吗?
问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岗位聘任协议有区别吗?还望能得到解答。
答
岗位聘任协议主要明确经理层成员任期、行为规范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奖惩依据、离职或解聘条件、责任追究等条款;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主要明确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将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开签订或合并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