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劳资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成为了一种常见且可行的解决方案。让我们来看看一些适合采取协商解除的使用情形,如下图。
那么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协议的签订涉及到哪些法律风险呢?
0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提出解除,通常需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则通常不需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有些企业采取让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策略,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部分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一种情况,即虽然与员工关系确实结束了,但协商文件可能不规范,甚至没有书面材料,主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协商。
在某些地区,法院常将缺乏书面材料的离职视为协商解除。
02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时间,如下图。
比方说,双方达成一致的日期是3月5日,表示双方同意可以协商解除。
然后,在3月10日离岗,不再需要在单位上班,这一天被确定为离岗日期。
在离岗后的时间段(例如3月10日至3月15日),可能会进行调休和带薪年休假,以抵消之前的加班或年假时间。
因此,实际的解除劳动合同日期是3月15日。
另外,工作交接的时间延长至4月20日,以确保所有未完成的事务得以妥善处理。
解除日期和离岗日期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具体根据协议约定的建立或解除关系日期确定。
支付日期与这些时间也有关。协商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交接未完成,公司有权不支付补偿金。
工作交接是重要的环节,需要确保所有任务都被完成。在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包括提供实物和电子资料,并详细记录在载体上。在员工离职时,除正常损耗外,所有交接物品都应归还。
03
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
能否反悔?
给大家看一个案例,见下图。
张三能不能反悔?
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如果员工对经济补偿数额提出异议,要求更高的补偿金额,是否支持这一要求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判断标准。
在评估是否支持撤销请求时,需要考虑协商过程中是否存在公平性、欺诈、胁迫、称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等因素。
一般而言,如果协商显示明显的公平性,撤销请求有较高的概率会得到支持,如果协商明显不公,则很可能不会支持撤销请求。
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应在合法的范围内采用较低的标准进行谈判,同时要考虑协议中的条款设计。
04
如何起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大家来看一下图中这份协议中的条款。
比如说,你和一名员工进行谈判,涉及到未休年假的补偿、经济补偿以及其他一些费用,包括欠款、加班费等等。然后,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现在,请大家看看其中的几个关键条款,是否存在问题。
第一条中约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10万元,存在问题。
在协议中,经济补偿金额的表述需要特别注意,通常需要明确使用人民币表示金额,并提供大写和小写表示,避免使用"经济补偿金"这个术语,以确保清晰表述实际金额。
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外企较多的地区,如上海和深圳,对经济补偿条款的表述需要特别谨慎,以满足法律要求。
第四条和第五条是无效的,为什么?其核心问题在于约定的放弃诉权是违法的,因此这样的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约定放弃诉权意味着不希望员工通过仲裁、法院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其他方面再次签订类似的约定放弃诉权也是无效的。
上图中红色字体一个字都别改,在协议中,需要明确定义补偿金额并提供具体细节,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描述。
此外,应明确列出所有未结算的款项,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05
让我们回顾一下2021年《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协议效力的法条。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简而言之,就是提供条款的一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向对方说明清楚条款含义的,条款就可能无效。
那我们该如何让条款生效呢?
我们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员工,可以用对条款标颜色和加粗的方式;二是证明已经向员工说明清楚条款,这可以让员工自己在协议上写一段文字“本协议中涉及的重点条款已由甲方充分说明,如乙方对其中任何条款存在疑义,已与甲方进行沟通确认。乙方已经全面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条款的规定。”
沟通协议的过程中,要注意员工可能会录音,因此在措辞上要留意细节。
06
解释协商解除协议的要点
见上图这个案例,
如果我们要跟张三签这个协商解除协议,这里面要涉及到哪些要点呢?
我为大家总结了22条核心要点,见下图。
首先,这涉及到在集团公司内部转岗的问题。
篇幅有限,我举例其中几条来说明。
比方说,第4条要体现合作一致,甲乙方需表达一致意见并自愿记录下来,经过友好协商。约定需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涉及了第3条,依据的法律法规最好加上民法典。加上民法典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双方的自主意愿,法院在裁定时可能会依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第12条规定了社保缴费的来源和截止时间。在离职时,如果员工同意延期缴纳社保,费用将由员工全额承担,费用从员工的薪资中扣除,而公司负责缴纳其部分社保费用。
对于第16到第18条,法定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我们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员工没有签署保密协议,已采取的保密措施可以使员工具有天然的保密义务,包括对工资、客户信息和公司资料等商业机密的保护。
员工如果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这些协议仍然有效,不会因为劳动关系的结束而失效。
有员工可能存在侵犯企业名誉权、荣誉权或造成商誉损毁的行为。
在公司内部的群组或其他平台上散布公司的负面言论,抱怨这个问题或那个问题,这属于不当行为。我们需要提醒员工不要这样做,并事先达成约定。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我们仍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权益。
但是,通过明确约定,至少可以提醒员工我们的态度。
第20条,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放弃诉求的条款是无效的。无论是否将此条款写入协议,放弃诉权都是无效的。
第22条,在考虑协商解除协议时,需要将以下因素纳入考虑:一次性对价的补偿金额、在不同分支机构工作期间是否享受了福利待遇和是否给予了相应补偿、与关联公司的关系变动、现公司是否为原先的甲方。
在涉及关联公司时,需要确保员工在其他公司工作期间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履行,并明确结清所有费用,处理经济补偿、加班和福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