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女员工罗小姐,怀有身孕3个月。
该员工原本表现一般,自从怀孕之后,就开始出现消极怠工的态度,领导安排的工作很多都明确表示不做。
偶尔也以自己有身孕的情况,经常出去透气,一出去就是好久没回来。有些工作明明是一周的工作量,却花了大半个月时间才做完。
该员工已经让用人部门非常不高兴,用人部门的领导告知人事部门要把她辞退掉。
如果你是该公司的HR,会怎么处理?
我们都知道这一类问题,处理不好往往会招致仲裁或其他企业不愿意看到的情况。仲裁这样的事情,在企业内,作为一个个例来说倒也没什么,但我们要知道,有些“先例”在企业内一旦形成,就有了榜样的力量。
其他的员工,在其他同质化的一些事情上,也就有了效法的参照。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建议HR先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内容,尽量不把该类问题推到仲裁的地步。
第一方面的工作内容:收集事实证据,以便HR做出判断
案例回顾:“该员工原本表现一般,自从怀孕之后,就开始出现消极怠工的态度”
这只能说表现一般,不能作为辞退依据。而消极怠工的态度,属于主观判断,很难衡量是不是消极,不是直接依据,还需要搜集相关的材料去证明。
案例回顾:“领导安排的工作明确表示不做”
这个是事实的话,就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签字、面谈记录、因不服从正常工作依据公司制度给予的处罚等。
案例回顾:“偶尔也以自己有身孕的情况,经常出去透气,一出去就是好久没回来”
这个也是重要的事实证据,建议明确公司外出制度,作为孕妇可以外出休息,但要规定一个时间限度和外出签到,方便核实和保留证据。
案例回顾:“有些工作明明是一周的工作量,却花了大半个月时间才做完”
这个需要事实评估,不能单靠领导的主观臆测,建议定量明确好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间,并提前商量协商好计划时间和延长缓冲期,有数据可循,有协议可依,有进度表可跟进,这样也能更好保留事实证据。
通过分析收集证据,首先是为了讲求事实,看清楚事情的真相,而不是仅仅从用人部门负责人的几句片面之辞,就动不动要辞退员工。
其次,可以使我们掌握主动权。即从事实出发,保留必要的证据。这些证据,自然也就是博弈中的“砝码”。
如果确实要对该名员工采取辞退、劝退等措施,要掌握关键的证据,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
第二方面的工作内容:讲法律、重制度。
案例中用人部门想要解雇该员工,但鉴于是孕期女员工,我们需要更加慎重地处理。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不展开阐述,这里简单总结一下:对于在三期内的女员工,即便不能胜任工作或企业发生了裁员的情况,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是不是三期女员工不管做什么,企业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呢?不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过失性辞退,还是符合三期女员工的情形的。
对比案例里,想要解雇该女员工,更符合的条款是第三十九条的第二种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我们能做好前面所讲的关键证据的收集工作,那么在解雇工作上,HR就是占理的一方。
第三方面的工作内容:讲情理、重沟通。
做了各项准备,HR就可以发挥沟通方面的特长,与该员工谈话了,推己及人、晓以利弊。
在案例中,与该女员工沟通时,可以把握两个要点:
1、告诉她,用人部门认可她的工作能力,给她安排的工作量也是合情合理的,在工作过程中,要理解用人部门和领导,该做的事情还是要做,摆正态度,不辜负领导对你的培养之心。
2、如果态度依旧很强硬,可以搬出劳动法的劝说,实在不行就依法解除。
三期女员工也是普通员工,站在她们的角度,想其所想,急其所急,帮助她们做出正确的选择。
与女员工沟通完,也可以跟用人部门沟通,告知领导,该员工已经醒悟,作为孕妇,还是多担待一下吧。
总之,双赢是最好的结局。管理,无一不是利益的博弈,拥有平衡多方利益的智慧,便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智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