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某某市XXX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对象
通过对员工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达到榜样鼓励或者警示避免对作用,从而引导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奖惩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员工奖惩应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据,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辅以经济奖惩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定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奖惩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集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奖惩决定以及整理归档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并负责对员工奖惩提出建议,提供奖惩依据。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员工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方式。
(一)非物质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
(二)物质奖励:包括酌情予以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奖励范围
员工有以下行为表现的,应给予非物质奖励或物质奖励:
行为表现 |
结果 |
非物质奖励 |
一次性物质奖励 |
品行优良、专业能力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
在专业领域起到一定模范带头作用 |
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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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
有具体事例 |
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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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团主要业务工作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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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紧急、重要任务依限完成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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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消灭集团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集团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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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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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团主要业务管理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大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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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大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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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集团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集团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大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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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
有具体事例 |
记大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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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意外事件或灾害,随机应变处理得当,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 |
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不足10 万元 |
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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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1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金额的1%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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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5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金额的0.5%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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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10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金额的0.1%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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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杜绝事故发生,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 |
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不足10万元 |
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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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1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的1%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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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5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的0.5%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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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10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的0.1%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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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或制止违反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且使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
挽回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 |
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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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经济损失1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的1%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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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经济损失50 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的0.5%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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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 |
通报表扬 |
按照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的0.1%计提 |
第九条 通报表扬与记功
通报表扬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记功3次以上可以考虑优先晋级;记大功1次以上考虑优先晋级。
第十条 团体立功
团体立功是指员工集体对集团公司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行为。可按上述“第九条”给予奖励。对团体立功的奖励实施程序按照“第五章”内容进行。
第十一条 奖励原则
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集团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奖励的,经集团公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执行。员工一年内获两次及以上因同一事项受到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享受物质奖励。
对员工的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入员工本人档案。
对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或团体,集团公司将撤消其奖励,责令其返还一次性奖金,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惩罚
第十二条 惩罚方式
集团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行为执行惩罚。惩罚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其中:
1.警告,处分期6个月。
2.记过,处分期12个月。
3.留用察看,处分期2年。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临时工作,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劳动报酬,(留用查看人员薪酬一般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留用察看期满后,根据其察看期间表现重新核定岗位和工资;察看期间又再次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上述处分期间,员工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薪级。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除工资、奖金,及赔偿经济损失。
(三)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惩罚范围
对于出现下表中行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行为表现 |
惩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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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
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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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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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或旷工1个工作日(含)以内的 |
警告处分 |
扣除旷工当日工资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内 |
记过处分 |
扣除旷工当日工资; 扣除年终奖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内 |
留用察看处分 |
扣除旷工当日工资; 扣除年终奖 |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 |
解除劳动合同 |
扣除旷工当日工资; 扣除年终奖 |
不假而别、请假未被批准而强行休假、假期已满不归且未续假、续假未被批准而不归的情形视同旷工,按上述旷工惩罚措施予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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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降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
对降职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
公司有权不支付离职员工当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福利 |
受警告处分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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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怠慢工作、偷懒、睡觉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经劝告无效的 |
警告处分 |
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工资 |
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推销物品或利用公司网络、公司邮件群发推销微商、淘宝等 |
情节较轻的,警告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情节严重或经劝告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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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毁坏公司机器、设备或公司其他财物的 |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的, 予以警告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
造成5000≤经济损失<10000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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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000≤经济损失<100000,予以留用察看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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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经济损失≥100000的, 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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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影响办公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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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
对违纪及不良行为不予制止,不纠正处理,纵容放任的 |
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串通他人进行违纪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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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侵占、挪用、贪污、受贿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赔偿全数经济损失 |
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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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拖拉,消极怠工,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本岗位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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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
不尽责履职,对本人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或者发生失误而产生影响的 |
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对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上级会议要求、领导批示事项、XXX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决策部署的重点工作、领导调研批示事项、临时交办事项等工作因主观原因没有按时完成,经督办或者调度后在规定时限内依然没有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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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
各级督导(暗访)组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但不构成违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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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
负责的单位或者区域发生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性质比较恶劣事件,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但不构成违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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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
公文流转、事项办理等工作应当“日清日结”,而未能“日清日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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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
其他工作方面存在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到位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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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
拒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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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不配合进行工作交接,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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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诊断证明、病假条等,经查证属实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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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公司管理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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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域 |
予以警告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这个有点太严格) |
造成单位损失财物或发生治安事件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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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实传播谣言或侵犯他人隐私,背后议论他人是非 |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对同事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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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场合无理取闹、辱骂他人,扰乱工作秩序,不听从劝阻者 |
情节较轻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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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诽谤、诬蔑他人,对他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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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挑拨劳资关系等手段,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
解除劳动合同 |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
在公司范围内张贴具有煽动、破坏、诋毁等负面影响的资料 |
解除劳动合同 |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
伪造、变造或故意撕毁、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文件、证件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或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
解除劳动合同 |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
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及其他不诚信、欺瞒公司行为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
调戏女性,伤风败俗或其他流氓、性骚扰等行为;传播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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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或组织其他员工罢工或煽动其他员工离开本公司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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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或者封锁公司出入通道; 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 破坏企业设备; 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以各种方式(恐吓胁迫暴力驱赶等)迫使其他员工离开岗位或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员工正常上岗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
个人原因(如赌博非法债务、网络借贷、个人借款等)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第三方人员来到公司追讨,吵闹、打砸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及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造成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
有损害公司形象、声誉行为的 |
情节较轻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造成严重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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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令禁止吸烟的办公区域吸烟的 |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不听从劝阻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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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火灾及财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
扣除当月工资及年度奖金,并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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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保密、竞业限制、职业道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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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公司内部文件资料 |
情节较轻的,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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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原因,擅自复印、复制公司文件资料的 |
情节较轻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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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受佣金、礼物、服务或其它好处的 |
价值不足2000元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
价值超过20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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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公司钥匙、印章、单据的 |
造成损失不足5000元的,予以警告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
造成损失达5000元的,予以记过处分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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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达10000元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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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允许,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兼职的;在职期间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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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名义谋取私利的;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未获授权,代表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或意向书的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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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为同行业和客户提供业务资料和服务,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利益者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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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营利性活动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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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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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合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生产及工作秩序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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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组织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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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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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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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事处罚,或存在违反《刑法》的行为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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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区域的 |
予以记过处分 |
赔偿全额经济损失 |
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物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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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或其他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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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暴力或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采取暴力行为或进行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
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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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加重处分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二)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违规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五条 减轻处分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发现有违规行为之前主动交待,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自检并及时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一年内被记过2次者,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因同一事项受两种及以上处分的,按就高一级处分标准执行。员工2人或以上存在共同违法违纪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可釆取一次性赔偿、分期赔偿和从工资中扣除三种方式。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比例应不高于其工资收入的40%,原则上扣除后员工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某某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奖惩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方式
奖惩申报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由当事人所在部门申报;
(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
奖惩申报流程:
(一)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申报部门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附件1)。
(二)经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布奖惩公告(附件2)并送达至当事人。
(三)奖惩资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
员工奖惩行为如无相对应管理标准的,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处理办法。奖惩决定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发出。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在集团公司内公布。
对员工给予经济处罚,应通知本人并办好财务手续,做到有账可查。
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但事先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纠正。
员工因本制度所述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奖惩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
员工对奖惩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自奖惩决定之日或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诉次数
任何奖惩决定只允许申诉一次,重复申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复核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诉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奖惩工作。在员工奖惩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操作的,依照本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附件
附件1:员工奖惩申请表
附件2:员工奖惩公告(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