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非法人国企党支部
参与企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然而,该条例针对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的方式仍不够明确,同时,不设党委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在国企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够清晰。
基层国企决策机制不明确。基层国企包括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分公司、分院(部)、事业部、项目部等的非法人企业,其党支部参与企业决策的重大问题是什么,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权责界限如何划分,非法人企业党支部与法人企业党支部决策的内容和方式是否一致,均是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尚无上级法规和具体操作办法可依。
党管干部原则落实难度大。因为历史惯性,在非党委设置的基层单位,经营层主管干部人才一切工作,党支部不参与其中,发现和培养人才难,也没有推荐人才的话语权,无法系统建立人才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格局、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因此难以承担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重任,难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考核制度。
党支部发挥作用弱化边缘化。由于党支部建制的基层国企决策体制不够清晰,基于此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更难以厘清,基层“三重一大”事项多由总经理“一言堂”说了算;或在存在集体决策机制的所属企业中,出现涉及企业运行的几乎所有重大事项都在董事会、经理层组成的经营层面做出决策,党支部基本不参与决策、把关或前置研究。
法人与非法人企业党支部
参与治理的典型做法与实践
2023年4月,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印发《基层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为切入点,率先对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如何融入基层国企治理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明确党支部把关的原则内容和具体方式。党支部负责把关党和国家、上级单位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其中,涉及员工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所在单位岗位设置、撤并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业绩考核方案等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薪酬分配、岗位薪级调整等。把关的方式为前置研究,党支部委员须针对上述内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干部事项由支委会或党政会议共同决定。公司既夯实党的领导基础、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干部(包括行政干部)考察、任免和交流事项,在独立法人企业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在非法人企业,又尊重之前经营层用人决定权历史现状,由党支部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共同研究决定。群团组织重要工作和群团干部推荐候选人事项,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建议事项,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经营管理权充分交给企业经营层。所在企业组织机构调整、年度财务预算、重大项目安排及分包、大额度资金运作及调拨等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议或审批。党支部对上述事项均不进行前置研究,而是负责监督其严格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和保证会议的合规性、有效性,以提高基层企业决策效率。
有效发挥法人与非法人国企党支部
在基层治理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党的支部委员会是最基层的党组织,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最终都要落脚到党支部去执行与落实。因此,要将解决国企党支部功能定位和使其作用有效发挥放在突出位置,打通党的领导和有效覆盖往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夯实国有企业党支部基层建设。
明确党支部职责定位,重点落实参与决策的具体机制。结合国企所属不设党委的法人与非法人企业的实际,根据人数规模、层级设置和地域特点,从顶层设计出台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合法合理定位法人与非法人企业党支部职权,细化党支部所参与的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明确划分党支部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权责界限,将党支部作用有机融入企业治理。
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重点强化党支部的组织功能。在不设党委的法人与非法人企业中着力培养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落实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主体责任。强化上级党委与基层单位党支部的上下贯通和联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职能作用,紧盯组织建设、干部选拔、骨干培育等重点环节。
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重点加强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党支部融入企业治理,是改变历史现状对权责的重新调整,靠自我革命难度极大。建议上级党委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设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后,从党的领导向基层延伸的方式和企业章程等入手,出台一揽子制度规范,使党支部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坚实稳固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