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培养、锻炼、监督和管理,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激发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活力,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增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财政部等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三条(一)、第三条(二)、第九条、第十二条,《xx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xx工委〔2018〕33号)和《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助及部门正、副职,集团外派专职董事;直管二级、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及部门正、副职;其他参照集团中层管理的人员;集团公司确定的后备干部等。直管二级、三级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交流轮岗管理办法,开展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工作,并接受集团党群工作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交流原则:(一)坚持人才培养与工作需要相结合(二)坚持发挥特长与量才适用相结合(三)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申请相结合(四)坚持统一组织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各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职责分工如下:(一)集团党群工作部为制度的拟定部门和执行部门,承担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并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交流轮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及时调整修订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交流轮岗管理办法等责任。(二)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制度贯彻的监督部门;法律事务部开展监督问责的情况,由审计风控部进行监督。第三章交流条件、方式和程序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没有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记录;(二)年度综合考核中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能够正常履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应及时组织开展交流轮岗:(一)集团公司部门正、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任职满9年的,须轮岗交流。(二)直管二级、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一般实行交流任职);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任职满9年的。(三)集团外派专职董事在同一企业任职满6年的。(四)集团委派下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按照集团《会计委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交流轮岗。(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任职的,须进行交流。原则上以职务低的一方为主进行岗位交流。(六)对集团公司确定的后备干部,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进行多岗位锻炼交流。(七)集团认为其他应当交流轮岗的人员。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涉及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岗位;(二)关键、核心或特殊行业的专业技术岗位;(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八条交流方式:(一)轮岗交流。轮岗交流是指在中层管理人员集团相同或不同单位之间的同职级岗位之间的任职交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集团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岗位交流;2.集团公司本部与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之间的岗位交流;3.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岗位交流;4.直管二级、三级企业相互之间的岗位交流。(二)挂职锻炼交流。挂职锻炼交流是指对后备干部培养的一种方式,由集团统筹安排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到各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挂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九条交流程序(一)对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按照结构模型化管理有关要求,由集团党群工作部每年梳理一次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有以上应当交流的情形,形成初步建议方案报集团领导沟通酝酿;2.经集团党委或集团领导充分沟通酝酿,由集团党群工作部拟定人员交流方案,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3.集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4.集团党委与交流中层管理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5.集团党群工作部按程序办理4.集团党委与交流中层管理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5.集团党群工作部按程序办理有关任职手续。(二)对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按以下程序办理:1.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跨单位交流(1)由集团党群工作部统筹,定期组织开展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跨单位轮岗交流工作,各单位推荐或自荐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跨单位交流任职;或由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之间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人选+岗位)经请示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填写《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跨单位轮岗交流申请审批表》,提交集团党群工作部。(2)集团党群工作部结合集团战略发展、目标任务及建设专业化干部队伍工作需要,形成初步建议方案报集团领导沟通酝酿。(3)经集团党委或集团领导充分沟通酝酿,由集团党群工作部拟定人员交流方案,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4)经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后制发通知文件,各企业根据集团通知文件,按照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2.直管二级、三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内部交流,由各企业按程序办理,交流轮岗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备案。(三)挂职锻炼。集团确定的后备干部需要挂职锻炼的,由集团党群工作部统一提出方案,经集团党群工作部统一提出方案,经集团党委研究审定后实施。第四章待遇及考核第十条轮岗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组织关系随之转移,薪酬福利等待遇和考核按新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保留原岗位,其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种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挂职单位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挂职人员工作表现,适当发放一定的工作补贴。挂职人员日常考核由挂职单位负责,期满后回原单位继续原岗位工作。对挂职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时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纪律:(一)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集团发展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通执行。(二)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充分沟通酝酿,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中层管理人员交流突击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和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三)交流对象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通过正常渠道表达个人意愿。对组织已经做出的交流决定,坚决服从,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接到交流通知后及时到新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四)中层管理人员调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不得随带原单位公共物品及固定资产;中层管理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第六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三条监督方式(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在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法律事务部和党群工作部对照本办法标准,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根据问责标准进行问责;日常监督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律事务部和党群工作部对日常工作履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问责。(二)法律事务部和党群工作部收集投诉意见,跟踪查实后,根据问责标准进行问责。第十四条集团相关部门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或履职不到位,每次每项扣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当期绩效考核得分0.5分。第十五条集团党群工作部对下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下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重要记录进行一次抽查,下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每次每项扣企业当期考核0.5分。第十六条实行连带问责制,责任岗位的协同监控岗对工作违规和履职不到位承担减半的连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