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之一,也是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股权董事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董事会职权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中央企业股权董事管理普遍存在对股权董事制度认识不到位,日常管理“松散”,权责不清,保障不够等现象。那么为什么要加强股权董事制度建设?如何加强股权董事制度建设?
一、为什么要加强股权董事制度建设?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股权董事,他发挥着什么作用。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演进,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变得丰富多样,从“董事”进一步衍生出来许多新的称谓,厘清这些概念,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股权董事(目前公司法虽已经取消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概念,不影响对不同身份董事的理解):
可以看出董事在实践中主要分为执行董事即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即仅通过董事会履行职权的董事。那么股权董事属于哪类呢?股权董事前面冠之股权,是因为他是以股权为纽带而产生的一种董事,是股东根据投资协议、章程等向所属企业委派(推荐)的董事。所以理论上,股权董事:
--股东推荐或委派到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这类执行董事
--不在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
财政部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就包括这两种类型。同样是出资人委派的股权董事,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外部董事相关规定明确了外部董事仅指非执行董事。所以,在中央企业管理实践中,股权董事主要是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
二、股权董事发挥什么作用呢?
首先,股权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是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协调股东和任职企业二者关系的关键角色,在董事会中,股权董事承载着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防止内部人控制,切实解决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制度功能。因此,股权董事在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其次, 股权董事由股东推荐,一般由股东发放薪酬,代表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处于股东股权管理链条的最前端,通过有效获取信息、独立于经营层决策、监督决议落实等进一步保障股东的监督权,并将股东意志有效体现在任职企业的公司治理中,推进其能够有效落地,发挥着落实股东战略意图的重要功能。
最后,国企改革“1+N”文件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运营的决策机构,负责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股权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也当然应按照《公司法》、任职企业章程勤勉尽责地参与董事会决策,履行各项职责,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为所在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从而指导任职企业明确战略、推进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所以股权董事是促进任职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股权董事制度模式有哪些?
目前主要有中央汇金公司派出董事制度及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制度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国有出资人通过委派股权董事在所属企业董事会履职行权,达到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落实股东意图,保护国有出资人权益的目的。
(一)中央汇金公司
中央汇金公司派出董事制度即国有金融企业派出董事制度是“汇金模式”的重要组成,是中国特色公司治理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结合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
中央汇金公司以股权为纽带,以出资额为限,派出股权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审议表决议案,在不干预所属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上,坚持做“积极股东”,使国有股东“人格化”落到了实处。中央汇金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要议案、重大事项事前酝酿沟通机制和派出董事保障机制,强化了股东与国有金融企业管理层的信息沟通,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制度伴随着规范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应运而生,是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关键性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改变“一把手说了算”的局面,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管理层的判断与选择。自 2004 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十余项规章制度,构建了外部董事制度体系。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通过在任职企业董事会独立决策,独立履职,在履职过程中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资委要求,同时国资委也通过制定履职指南、印发规范文件等强化股权董事的履职支持和保障。
当然,这两种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最核心的区别是制度建设的基础不同。
对所属企业的管理模式直接决定了股权董事制度的构建。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在战略规划、财务管控、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条线都有明确的管理原则或要求,职能管理层面较为有力,所以外部董事是在中央企业董事会决策层面的进一步补位。
相对而言,中央汇金公司对所出资金融企业(特别是中管金融企业)没有职能管理的抓手,股东会、董事会是其行使股东权利最主要的途径,只能依靠治理结构来发挥“积极股东”作用,制衡“内部人控制”。
正因为管理基础存在较大差别,所以中央汇金公司派出董事决策权限和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决策权限也存在较大差别。
中央汇金公司派出董事决策权限分为指令性决策事项和自主决策事项:
70%为指令性决策事项,派出董事应当遵照中央汇金公司意见表决、但是为了加强股权董事履职的积极性,在中央汇金公司决策前,派出董事要发表自己对议案的意见;仅有 30% 的决策事项由派出董事独立表决。
而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因相关条线的管理较为明确,作为管控补位,外部董事独立发表意见并承担责任。
在队伍建设上,中央汇金公司派出董事主要通过市场公开招聘,结合金融机构的行业要求进行筛选入库后再行选派,所以专职董事比例较高,且具有明显的市场化特点。
国务院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多为现任中央企业负责人、国企退休领导、专家学者等,目前兼职外部董事仍占多数。
在支撑保障上
中央汇金公司股权管理处室中有 3-4 人为股权董事履职提供支持,收集议案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等,为派出董事表决提供基础,同时中央汇金公司建立了董事会例会制度,相关处室与董事定期就议案进行决策前的沟通和审议,所以对股权董事除日常履职保障外,重点在于议案审议的支持。
国务院国资委委派的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由中国国新负责服务保障,每三名专职外部董事配1名秘书,负责日常履职保障,但就议案审议而言,仍以外部董事独立分析、独立履职为主。
三、公司如何加强股权董事制度建设?
公司股权董事制度自2016年实施以来,在推动集团整体发展和子公司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股权董事履职空间不充分
--股权董事人员结构有待优化
--股权董事行权履职程序有待完善
--股权董事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健全
--股权董事服务保障机制有待提升等。
同时,国企改革“1+ N”系列文件对子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建强、外部董事占多数、加强董事队伍建设、建立管理制度、拓展董事来源渠道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所以公司要落实改革的各项要求,推进股权董事发挥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股权董事制度建设,重点是推进“四个一”建设。
(一)要夯实履职基础,建设一个权责到位、运作规范、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权董事的履职平台,董事会的职权是否到位直接决定了股权董事是否有足够的履职空间,是股权董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国资委陆续印发了中央企业落实/深化子企业董事会职权的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在实现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要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董事会各项职权的要求,重点推进落实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等六项职权(在深化子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文件中,对于经理层成员选聘权进行了一定的回收),同时还要加强董事会规范运作,推进建立健全董事会运作的制度体系,细化审议事项清单,确保董事会依法依规协调运转,为股权董事履职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抓紧人才队伍,建设一支专业好、结构优、素质高、作风硬的股权董事队伍。
天下之治在人才,股权董事制度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人是核心,要通过拓宽股权董事来源和渠道,优化股权董事选任程序,完善股权董事队伍培养机制、加强股权董事激励约束等措施,培养形成一批具备与履职行权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的工作阅历、良好的战略决策能力、风险预见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的股权董事。
在队伍结构上,还要从专业领域、年龄层次、工作阅历、专兼职岗位等不同维度优化配置,形成能力匹配、专业全面、阅历丰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股权董 事 队伍。
(三)要用好管理工具,建设一个覆盖全面、管理完善、流程清晰的制度体系。
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具,要从根本上确保股权董事制度发挥作用,就要靠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将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等“外法”要求与公司实际相结合,形成股权董事管理的“内规”,进一步明确股权董事的权利义务,优化股权董事履职流程,实现覆盖人员选任、履职行权、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培训交流、考核评价在内的股权董事闭环管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加强制度的宣贯和培训,利用考核等手段确保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四)要营造良好环境,建设一套保障有效、支持有力、渠道畅通的履职支撑机制。
股权董事能够积极发挥作用离不开公司的支持和任职企业的有效保障,要建立涵盖政策指导、工作联系、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数据互通等内容的支撑服务体系,营造股权董事积极履职的配套环境。
对于公司而言,需要加强对股权董事履职应落实的重大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贯和指导,开放公司掌握的任职企业信息数据,畅通信息渠道,建立职能部门支持股权董事工作机制,同时设置常态化、精准化、科学化的培训体系,加强对股权董事的专业和实务培训。
对于任职企业而言,要设置专岗专责服务保障股权董事履职,建立董事会闭会期间报告机制,通过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和会议安排、开通信息系统权限等有效保障股权董事知情权,积极回复股权董事问询,定期开展专项汇报,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等,进一步保障股权董事履职行权。